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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万田雨、万玲丽与李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田雨,万玲丽,李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979-1号申请执行人万田雨,居民。法定代理人万纪祥,居民。申请执行人万玲丽,居民。被执行人李海成,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田雨、万玲丽与被执行人李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成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贵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