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显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显必,董国君,董国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2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显必,男,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建委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国君,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国玉,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赵显必因与被申请人董国君、董国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显必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06年10月18日,我和董国君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一处1200平方米的院落及其中13间房屋,租期为八年,但被申请人采取停电等方式将我赶走,并将院内我投资建设的房屋出租经营。判决显失公平。判决只给我3个月租金损失,此数额明显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显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显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显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