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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国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申国涛,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唐华,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国涛与被执行人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华传唤不到庭,无居住地址,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皓审 判 员  林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