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市金山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留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金山铸造有限公司,郑留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3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金山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武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磊,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武宏,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留栓,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接智,洛阳市涧西郑州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洛阳市金山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留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金山铸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武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磊,被上诉人郑留栓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接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吴健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一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