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光月诉王玉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527号原告王光月,男,1948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敬喜、陈守华,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远,男,成年,汉族。原告王光月诉被告王玉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守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远经合法传唤,开庭时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光月诉称,2014年8月12日下午,被告王玉远找原告帮忙,用原告的马车帮忙拉沙,后在运输过程中翻车,将原告砸伤,被送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原告多肋骨骨折,被告却拒绝赔偿,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026.72元。被告王玉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光月与被告王玉远为邻居关系,2014年8月12日下午,被告打地坪用沙转运不及,原告有一拖拉机,被告遂请原告为其帮忙转运,在运沙过程中,原告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翻车,造成原告受伤,随后被送往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后住院治疗37天,支出医疗费25172.61元,原告自认被告垫付2000元。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每月来院复查一次。2014年12月31日,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光月因外伤致右侧第1-12肋,左侧6-9肋骨骨折,两侧胸腔积液,右侧胸壁皮下气肿;胸11椎体及棘突、胸12椎体及椎弓骨折,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九级、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另查明,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本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玉远邀请原告王光月为其义务帮工,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帮工人、即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原告因自己驾驶拖拉机发生翻车,未能安全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40%的责任。原告王光月因帮工遭受人身伤害而导致的损失数额,本院依照有关规定,结合经庭审质证采信的相关证据,确定如下:医疗费2517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7天=1850元;营养费20元/天×37天=740元;误工费方面原告没能提供其误工期间的工资证明,也没有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原告作为农民,其误工费标准可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业平均工资标准,即67元/天×127天(住院+全休三个月)=8509元;残疾赔偿金8475.34元/年×14年×22%=26104元;交通费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其标准可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即护理费79.5元/天×37天=2941.5元;事故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伤,并造成九级、十级两处伤残,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伤害,本院认为原告应获赔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为宜;鉴定费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光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67017元的60%,即40210.2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余38210.2元。二、被告王玉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光月精神抚慰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承担925元,被告承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陈让礼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