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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艳群诉都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988号原告陈艳群,女,生于1977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都云建,男,生于1965年10月9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群与被告都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艳群负担。审判员  曹才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