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邵泽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泽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1号原告邵泽国。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负责人郑建广,经理。地址:河北省青县北环路乾宁街东侧。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泽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泽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泽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邵泽国承担。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德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