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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燕子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8574013-4。法定代表人阳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先仪,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周口镇红旗路7号。法定代表人沈仁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重庆摩根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姝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