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庄国柱、罗金芳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庄国柱,罗金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巴建辉,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占勇,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国柱,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金芳,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鹏,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童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国柱、罗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巴建辉、李占勇,被上诉人庄国柱、罗金芳的委托代理人赵鹏、童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