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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三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钟慰与秦胜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慰,秦胜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三保字第102号申请人钟慰。被申请人秦胜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申请人钟慰与被申请人秦胜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5年4月21日17时00分许,被申请人秦胜跃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自卸货车行驶到双峰县蛇形山镇蛇形村下坡地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重载车辆失控,碰撞到逆向停放在路边由申请人钟慰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及周和清的湘K×××××普通两轮摩托车、康双红的湘K×××××普通两轮摩托车、王雄的湘K×××××普通两轮摩托车、王林的两台无牌摩托车、朱军奇的湘K×××××两轮摩托车和路边树木、路灯、黄芳丽家的卷砸门、房屋墙壁、钟洪双家堆放在地上的瓦片、龚平阳家的招牌、王炳才家的门面、地坪、朱家辉家的网线,造成湘K×××××的轻型自卸货车、湘A×××××的小型轿车、湘K×××××普通两轮摩托车、湘K×××××普通两轮摩托车、湘K×××××普通两轮摩托车、湘K×××××两轮摩托车、王林的两台无牌摩托车、路边树木、路灯、黄芳丽家的卷砸门、房屋墙壁、钟洪双家堆放在地上的瓦片、龚平阳家的招牌、王炳才家的门面、地坪、朱家辉家的网线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钟慰为防止被申请人秦胜跃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秦胜跃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秦胜跃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自卸货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四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