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辽宁六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六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238号原告:辽宁六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庚涛,系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健。担保人:崔利娟,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X路XX号122。担保人:孟照煜,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X路XX巷X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六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5.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崔利娟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惠XXX街X号XX号房屋(建筑面积36.23平方米)及担保人崔利娟、孟照煜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XX街XXX号(1-4-5)号房屋(建筑面积91.51平方米)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崔利娟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XXXX号XX号房屋(建筑面积36.23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二、查封担保人崔利娟、孟照煜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XXX号(1-4-5)号房屋(建筑面积91.51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三、冻结被告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存款1,152,000元;四、如被告帐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唐 佳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宫 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