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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佳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方东朔与吕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东朔,吕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佳商初字第37号原告方东朔,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坤,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方东朔与被告吕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鸿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东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东朔诉称:2010年4月22日,冷风军、吕红、孙楠、吕坤为偿还贷款利息在原告处借款4400元,各方约定该借款按照月利率1%计息,2010年5月22日偿还借款。现被告吕坤拒绝履行借款本息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吕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820元。被告吕坤未答辩。庭审中,原告方东朔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出示了被冷风军、吕红、孙楠、吕坤签字的借据一份,拟证明冷风军、吕红、孙楠、吕坤2010年4月22日为偿还贷款利息在原告处借款44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按照月利率1%给付利息,2010年5月22日前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吕坤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核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故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22日,冷风军、吕红、孙楠、吕坤为偿还贷款利息在原告方东朔处借款44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按照月利率1%计息,2010年5月22日前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吕坤向原告方东朔借款,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400元及截至2014年11月22日的利息2420元(4400元×0.01×55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吕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东朔68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瑞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