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纪桂文与孔学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桂文,孔学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3511号原告纪桂文,男,4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孔学东,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纪桂文诉被告孔学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桂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做吊大库顶棚工作,约定工资按每平方米18元计算。施工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72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结算单据一枚。后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5500元,尾欠422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4220元。被告孔学东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结算单,证明被告孔学东欠原告工资款4220元的事实。原告所举证据因系原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30日,被告孔学东及案外人杨义为原告出具结算单一枚,内容为:“吊大库顶棚540平方米,每平方米18元,合计玖仟柒佰贰拾圆整,¥9720元,现已结付叁仟元,余款陆仟柒佰贰拾圆整,此款在2014年6月30日前结清。如不能兑现,可由司法部门处理”。2014年7月16日,被告孔学东给付原告工资款2500元,并在此结算单中注明:“已付贰仟伍佰元整”。尾欠工资款422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支付工资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学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纪桂文工资款4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孔学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