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四川粤港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上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粤港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上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粤港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号。法定代表人李攀登,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上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阳光家园小区*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邓恒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上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礼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