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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刘某,男,住肃宁县。被告孔某,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X承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