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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梁云芳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19号原告:梁云芳,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年庆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从江,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兴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云芳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云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云芳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建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