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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顺云、赵云兰与孔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云,赵云兰,孔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顺云,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申请执行人赵云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孔德超,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云、赵云兰与被执行人孔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孔德超的汽车现已卖出并报废,且被执行人孔德超外出务工多年,无法联系,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字第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孔德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