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方金城与北京春生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金城,北京春生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方金城,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春生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龙水路四越写字楼418室。法定代表人王红帅,经理。本院在执行方金城与北京春生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金城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