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萌与宋忠敏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萌,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江威,北京市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忠敏,男,1982年6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慎玲,女,1982年7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松义,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上诉人张萌因与被上诉人宋忠敏、翟慎玲、杨松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萌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萌负担(已交纳);一审公告费560元,由杨松义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张萌负担35元(已交纳);二审公告费500元,由张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放审 判 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