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柳贵涵强迫卖淫罪,柳贵涵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贵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74号罪犯柳贵涵,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鼓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贵涵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1月18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7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9日入监。在服刑过程中,由于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0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8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贵涵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贵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贵涵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