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991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顾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