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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填、李合平、陈俭芝与被告湖南耒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填,李合平,陈俭芝,湖南耒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耒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李填,男,2005年9月13日生。法定代理人张芝莲,女,1978年8月11日生。系原告李填之母。原告李合平,男,1942年9月19日生。系原告李填祖父。原告陈俭芝,女,1949年3月21日生。系原告李填祖母。被告湖南耒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资腾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填、李合平、陈俭芝与被告湖南耒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填、李合平、陈俭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填、李合平、陈俭芝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填、李合平、陈俭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李填负担。审判员  黄杰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容校对责任人:黄杰斌打印责任人:刘小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