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与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076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负责人刘兆鹏,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轶,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赓,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1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孙绍先,董事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与赵赓、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5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赵赓、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履行(2014)大民初字第556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1、赵赓给付贷款本金1646922.51元、利息7581.1元并给付未还本息的利息及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二被执行人给付预付诉讼费984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赵赓、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在本次撤回执行申请后,可在申请执行期限之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再次申请执行的,不予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俊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