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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团利、郭全柱与户县五竹镇石佛寺村村民委员会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团利,郭全柱,户县五竹镇石佛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郭团利,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郭全柱,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石佛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吉利,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郭团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278.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5元、执行费60元。申请执行人郭全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010.9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5元、执行费1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2008)户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