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海玲申请执行魏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玲,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玲,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魏来,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来存款本金5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