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琳诉被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66号原告:朱琳,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邢曼丽,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龙,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龙之冰,经理。被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赵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蓝,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诉被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琳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琳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