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华普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41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叶秋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沿鋆,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国平,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房产及土地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帐户。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表示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可供��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