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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太仓市立新电器塑料有限公司、陆士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市立新电器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催字第9号申请人太仓市立新电器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民营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陆士林。申请人太仓市立新电器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签发的票号3150XXX1/2090XXX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出票人镇江天伦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长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6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4日,出票金额1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立新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晖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代理审判员  丁翠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有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