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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进德与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德,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吴进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幸小平,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3号604-607房。法定代表人:何富香。被执行人: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748之102号305房。法定代表人:何富国。申请执行人吴进德与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吴进德支付638662元及该款利息(从2013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3年12月13日止)。本案受理费10429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吴进德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并分别前往了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执行,但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吴进德送达了《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吴进德在2015年5月12日到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吴进德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采取多项的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吴进德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凡色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纯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207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耀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