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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加彩与唐恩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彩,唐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7-3号申请人李加彩,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唐恩发,男,汉族,1982年2月1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李加彩与唐恩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