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加彩与唐恩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彩,唐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7-3号申请人李加彩,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唐恩发,男,汉族,1982年2月1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李加彩与唐恩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