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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慧慧与可丽爱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27号原告杨慧慧,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可丽爱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夏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慧慧与被告可丽爱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慧慧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杨慧慧负担。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