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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刘某某,女,户籍地广西省横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叶某某,男,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俊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