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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赫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陆勇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赫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勇,又名王光禄,男,1973年0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73********,彝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赫章县达依乡娱乐村四方组,现住赫章县城关镇任家坪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04月0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04月0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遵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01月04日08时许,被告人陆勇驾驶隶属于毕节市百联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的贵F042**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16人),由赫章县城关镇往赫章县可乐乡方向行驶。当日09时35分许,该车行至赫章县财神镇财神村河川桥路段处时,由于路面结冰,驾驶员陆勇操作不当,致使该车翻下斜高22米的坡坎,造成乘车人潘兴飞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才分经抢救无效死亡、陆勇及乘车人刘恩朝、李贵珍、谢梅、欧昌云、谢潇潇、谢正学、郭春宣、黄克树、谢显璐、陈宗举、王全芝、汪苑、徐焱欣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潘兴飞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颈椎断裂致颈椎损伤死亡、张才分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陆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毕节市百联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赔偿李贵珍人民币3,100.00元、谢正学人民币4,200.00元、黄克树人民币26,455.00元、谢显璐人民币41,600.00元、王全芝人民币24,800.00元、汪苑及徐焱欣人民币2,200.00元、刘恩朝人民币126,000.00元、潘兴飞的亲属人民币28万元、张才分的亲属人民币28万元,陆勇赔偿谢梅人民币15,600.00元,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公司赔偿殴昌云人民币97,637.55元、谢潇潇人民币40,119.85元、陈宗举人民币183,539.38元。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公司赔偿郭春宣人民币65万元、毕节市百联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郭春宣人民币50,262.20元。被害人潘兴飞的亲属、被害人张才分的亲属陆学光、被害人刘恩朝、李贵珍、谢梅、欧昌云、谢潇潇、谢正学、黄克树、谢显璐、陈宗举、王全芝、汪苑、徐焱欣均表示谅解陆勇。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鉴定意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性能检测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疾病证明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张健康、松海、刘明芬、刘丽、郭明玉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恩朝、谢显璐、谢正学、黄克树、李贵珍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陆勇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陆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陆勇在事故发生后与毕节市百联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分别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求得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陆勇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万世德审判员  谢宗祥审判员  管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