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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瀍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国亮、程闪闪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国亮,程闪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瀍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路名车苑一号。法定代表人张波,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国亮,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韩城镇西关村。被告程闪闪,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韩城镇西关村,系孙国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亮、程闪闪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家定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