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贾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16号申请人贾XX,男,汉族。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申请人贾XX与被执行人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就(2012)白水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王XX于2015年5月20日给付申请人贾XX案款5000元,剩余15000于2015年11月30日以前将案款一次性清结。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00元,王XX自愿承担,其它别无争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16号终结执行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