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丹与郝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丹,郝显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林丹,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郝显锋,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丹与被告郝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