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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立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宗顺、王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顺,王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立初字第56号起诉人:王宗顺。起诉人:王通。本院收到王宗顺、王通诉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排除妨害的民事起诉状,王宗顺、王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拆除安装在柏溪花园小区院门控;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宗顺、王通主张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小区院门口安装门控,并对门控卡授权时长与物业费捆绑,造成原告不能正常进出小区和外出、回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不便和事实上的妨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但王宗顺、王通并未征集其他业主的同意,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起诉,现王宗顺、王通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宗顺、王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宝玉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  汪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