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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谭新疆诉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新疆,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谭新疆,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罗梅,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谭新疆与被告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新疆以与被告罗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新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谭新疆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