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谭新疆诉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新疆,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谭新疆,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罗梅,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谭新疆与被告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新疆以与被告罗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新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谭新疆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