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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丁际华与刘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际华,刘多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94号原告丁际华,农民。被告刘多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际华与被告刘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际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际华负担。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