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丁际华与刘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际华,刘多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94号原告丁际华,农民。被告刘多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际华与被告刘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际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际华负担。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