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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天天新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东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天天新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天新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沛建。委托代理人朱景春,上海市毅石(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纯。委托代理人张颖佩,上海市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天天新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天新报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天天新报公司与上海东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上海公司”)签订《〈地铁快线.HOME锋尚〉独家代理合同》,约定:东上海公司同意将《地铁快线》房地产行业的独家代理权以及家居、家电、装潢建材、家纺等行业的全部代理权发包给天天新报公司,由天天新报公司代理;合作项目名称为《地铁快线.HOME锋尚》,版面尺寸与《地铁快线》尺寸一致,发行时间每周五,具体时间与周五《地铁快线》同步,随《地铁快线》一同免费派发;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0元违约金;合同对价格、付款等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均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东上海公司、天天新报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2013年1月15日,天天新报公司致函东上海公司,以东上海公司存在实际派发量减少、未按时间派发、夹带其他广告等违约行为为理由,终止《〈地铁快线.HOME锋尚〉独家代理合同》。东上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天天新报公司2013年1月15日单方解除无效、天天新报公司支付东上海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东上海公司、天天新报公司之间签订的《〈地铁快线.HOME锋尚〉独家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遵守。天天新报公司解除合同系基于东上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天天新报公司应对东上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天天新报公司解除合同函所称的实际派发量减少、未按时间派发两项,天天新报公司未针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此不予确认;解除合同函所称的东上海公司存在夹带其他广告的违约行为,天天新报公司针对此提供公证书以证明东上海公司侵害了天天新报公司的独家代理权,但公证书的内容均为《地铁快线》所刊广告,而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可知,《地铁快线.HOME锋尚》和《地铁快线》是两种在地铁站点一同派发的报刊,根据合同天天新报公司仅对《地铁快线.HOME锋尚》的广告业务享有独家代理权,故东上海公司在《地铁快线》经营广告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侵害天天新报公司的独家代理权。综上,天天新报公司主张东上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其以东上海公司违约解除合同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天天新报公司在向东上海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后即未再履行合同义务,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天天新报公司要求东上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天天新报公司无法证明东上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上海天天新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15日解除《〈地铁快线.HOME锋尚〉独家代理合同》无效;二、上海天天新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东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三、上海天天新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天天新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天天新报公司获取《地铁快线》DM中的房地产类广告独家代理权,同时获取家电、家具、建材等行业的广告全部代理权。代理的固定印刷品广告的名称就是《地铁快线》DM,天天新报公司独家代理只是该印刷品中的房地产类。双方是为了明确广告代理类别范围才约定使用“HOME锋尚”的名称,该名称并不意味着独立于《地铁快线》DM。一审判决将广告印刷品认定为“报刊”属于违法认定。原审法院判定的违约金100万元过高。东上海公司没有按约履行,存在派发量少、未按规定时间派发、夹带其他广告的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天天新报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书面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应为有效。天天新报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东上海公司辩称,《地铁快线.HOME锋尚》和《地铁快线》是两个独立的刊物。东上海公司与案外人履某,已经支付了整年的350万元,如果天天新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还要支付一年的渠道费约为390万元,原审判决100万元违约金并不高。东上海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中,天天新报公司提供了201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地铁快线DM广告代理协议》、2013年3月7日双方签订的【《上海滩》地铁月刊、地铁锋尚DM独家代理经营合同】、2013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的《〈上海滩〉补充协议》,以证明真正的载体是《地铁快线》,《地铁快线.HOME锋尚》是为了投放房地产广告,并非两种刊物。东上海公司称,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地铁快线.HOME锋尚〉独家代理合同》约定,合作刊物名称为《地铁快线.HOME锋尚》,其与《地铁快线》尺寸一致,随《地铁快线》同步免费派发。可见《地铁快线.HOME锋尚》和《地铁快线》是两种在地铁站点一同派发的报刊。双方合同约定,天天新报公司仅对《地铁快线.HOME锋尚》的广告业务享有独家代理权,天天新报公司原审中提供的公证书的内容均为《地铁快线》所刊广告,故天天新报公司认为东上海公司违约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天天新报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违约金过高,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天天新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继红审判员  虞恒龄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