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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罗某申请执行叶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叶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丹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罗某申请执行叶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某某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叶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罗某说明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