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月兰赠与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月兰,田凌云,田文春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月兰,女,1952年7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凌云,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文春,男,1940年4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月兰因与被申请人田凌云、田文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月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应为田文春的个人财产。该房屋在房改出售的时候,田凌云的母亲XX蓉已经去世。购房手续都是田文春个人办理,且登记为田文春个人所有。因此涉案房屋应认定为田文春的个人财产。即使认定涉案房屋属于田文春与XX蓉夫妻共有,也应认定XX蓉的遗产由其夫田文春与其女田凌云继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任一共有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不予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田文春与前妻XX蓉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相关的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手续,并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明确记载合计计算了男女双方工龄,其中女方工龄29年。其后,虽田文春在XX蓉去世后办理了后续购房手续,并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国家福利政策分房,具有补偿性、社会保障性、享受权利的一次性等特点,使用了包括工龄在内的优惠,而且一般情况下,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应为田文春与XX蓉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在XX蓉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应属继承人共同共有,田文春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李月兰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月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月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振兵书 记 员 李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