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大庆开发区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诉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光科技有限公司、曲红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开发区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光科技有限公司,曲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艳,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软件园二期B栋301、302室。法定代表人曲万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曲红光,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大庆开发区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诉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光科技有限公司、曲红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光科技有限公司、曲红光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