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松,大庙中学教师。被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卓亚东,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