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松,大庙中学教师。被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卓亚东,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