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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78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