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兆斌,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何伟,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何某甲之父。原告殷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兆斌与被告何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何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某某诉称:殷某某与何某甲于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名何某乙,一直随何某甲父母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何某甲不务正业、沉迷赌博;2013年10月的一天,何某甲因琐事将殷某某打伤,从此双方分居生活。2014年8月,殷某某曾诉请法院要求与何某甲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毫无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请求依法判令:一、殷某某与何朋离婚;二、婚生女何某乙由何某甲抚养教育,殷某某依法承担抚养费。何某甲辩称:殷某某诉称何某甲不务正业、沉迷赌博、对殷某某实施打骂不是事实。自2014年殷某某诉请与何某甲离婚撤诉后,何某甲痛下决心,改掉打牌的习惯。综上,殷某某与何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依法驳回殷某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殷某某与何某甲于2011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名何某乙,一直随何某甲父母生活。2014年8月,殷某某曾诉请与何某甲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15年3月18日,殷某某再次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何某甲离婚。审理中,殷某某愿意将其嫁妆折抵婚生女何某乙的部分抚养费,每月再给付何某甲子女抚养费300元。另查明:殷某某的嫁妆为:海尔46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尔三门冰箱一台、三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火桶一只、棉被四床。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殷某某与何某甲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亦未能建立起夫妻间应有的感情。2014年8月殷某某曾诉请与何某甲离婚,虽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殷某某再次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女何某乙一直随何某甲父母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习惯,依法由何某甲抚养教育为宜。审理中,殷某某愿意将其嫁妆折抵婚生女何某乙的部分抚养费,每月再给付何某甲子女抚养费3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二、婚生女何某乙由被告何某甲抚养教育,原告殷某某以其嫁妆(海尔46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尔三门冰箱一台、三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火桶一只、棉被四床)折抵部分抚养费,另自2015年6月起,每月按300元的标准给付被告何某甲子女抚养费,每年的子女抚养费于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直至何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但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给付至其高中毕业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