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盘 锦 天 意 源 石 油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香 港 中 国 年 代 能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21号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组织机构代码:74976799-1。法定代表人:刘立祥,经理。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让字镇,组织机构代码668777530。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0元,由原告负担8500元,退还给原告8500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