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闫鲁刚与邵云闽、张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鲁刚,邵云闽,张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闫鲁刚。被执行人:邵云闽。被执行人:张越英。申请执行人闫鲁刚与被执行人邵云闽、张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越英系企业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约21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东开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越英退休金账户存款62000元。本案案款执行到位所需时间较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