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鄯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宏宇矿业公司公司与安徽君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鄯善宏宇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鄯善宏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胜利路50号。法定代表人魏全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虎,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金大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尚鹏,总经理。原告鄯善宏宇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3日立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鄯善宏宇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摆雅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