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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燕诉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09号原告:马燕,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雉河路****户,身份证号3421241967********。被告:张建军,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楼二居民组***号,身份证号3421241977********。原告马燕诉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庞媛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燕诉称,2013年5月6日,被告张建军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马燕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3、借条,证明被告张建军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客观、真实,故对原告所举的三份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被告张建军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拖欠不还。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张建军从原告马燕处借款8万元,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久拖未付显属不当,原告马燕要求被告张建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燕借款人民币8万元;二、驳回原告马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显泉